第3 条 本《规定》是对中石化系统应用带压堵漏技术来管理的基本规定。带压堵漏的研究、生产和使用部门都应认真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由主管带压堵漏技术应用的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由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3 注入密封剂必须分多次进行,按顺序由泄漏点最远处的注射点注入密封剂,然后逐步向泄漏点附近的注射点转移。直到最后封堵。
16.4 严控注射压力,初始注射压力不宜大于6Mpa。最后注射点压力(全部封死猴的最高注射压力)不宜大于10Mpa,在泄漏系统〉10Mpa的泄漏点,其注射压力要适当提高,但最大注射压力不能大于泄漏系统压力10Mpa 。
注:管道发生腐蚀和局部冲刷减薄,按《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如管壁减薄到计算值以下时,可作为短期运行的临时应急措施处理,一定要采用保证安全的其它措施。
第4 条 为有利于带压堵漏技术应用管理,根据带压堵漏技术及封堵条件不同,将堵漏作业分为两个等级。
泄漏介质:空气、水、水蒸气。油类、酸、碱、苯、联苯以及其他毒性能够危害程度为中度以下的介质。
泄漏部位:法兰公称直径小于600毫米的法兰密封面泄漏。管道、阀门泄漏部位在地面或有围栏的固定平台处作业。
泄漏介质:水、水蒸气、油类、酸、碱、联苯、苯以及各种其他毒性危害程度为高度以下的介质。
第17条 带压消除设备、管道、阀门器壁上的泄漏时,要查清泄漏部位周围器壁的减薄程度,必要时,用高温测厚仪测量其厚度,以便从夹具设计上,注入密封剂操作等方面采取对应措施,防止把器壁压瘪,加重泄漏的事故。
第18条 对阀门、法兰密封面泄漏的封堵,采用钻孔法作为附助措施时需执行:
第13条 使用钢带捆扎代替专用夹具,只适用于2.0Mpa以下的管道、法兰密封面的泄漏封堵。
第14条 密封夹具的设计人员,一定要经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指定的单位培训取证后,方允许从事专用夹具的设计。
密封剂的性能必须经过试验、检验、考核,由供货单位提供完善的书面数据。必须经省、部级单位鉴定合格。
第12条 夹具是装在泄漏部位上,包容密封剂,承受泄漏介质压力和注射密封剂压力的受压元件。
夹具的选材、设计、制造等一定要符合《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其强度计算按带压堵漏《夹具设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真实的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7条 为控制液压注射枪的注射压力,观察密封剂的注入流动状态,液压泵出口必须装有量程60Mpa压力表。
第9 条 为保证密封剂缓慢均衡的注入到密封空腔内,防止局部超压,液压装置正常操作应配用手动液压泵,不准使用电动液压油泵。
第10条 密封剂对被封堵介质一定要有足够的耐溶胀性,抵抗腐蚀能力,耐温度性能和抗水溶性、不透气性及良好的流动性和高、低温固化的适应性。
16.1 检查法兰螺栓的完好情况,要求将腐蚀严重的螺栓全部更换。更换螺栓的操作必须参照第19条拆换螺栓的规定。
4.3各种低温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以及管道应用带压堵漏无安全保障时,不采用带压堵漏,而按有关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及管道规程处理。
第5 条 注入密封剂工具是指用推料杆对圆柱状密封剂压成粘流态流动的专职。它由注射枪、动力源以及连接件组成,动力源可以用手动、气动和液压。
第6条 用液压驱动的注射枪(液压注射枪)及其连接件必须能耐压600Mpa以上。
第1条 为了加强带压堵漏操作的管理,确保安全可靠作业,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使装置安全经济长周期连续运行,根据带压堵漏的特点及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和试验研究结论,特制定《带压堵漏技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作时的状态下的管道、法兰、阀门、设备的泄漏部位(原来封闭空腔或新建立的空腔)注入密封剂而实现消除泄漏的带压带温堵漏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