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的核心内容。通常情况下,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有权要求发包方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承包方可以停工。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但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能因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停工”,这一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如果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施工义务,包括停工。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包方严重违约,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施工,承包方有权采取停工等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合同中有“承包人在未收到款项时不得停工”的约定,但如果发包方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导致施工没有办法进行,承包方仍然有权停工,并要求发包方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在《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益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尽管合同中有“承包人在未收到款项时不得停工”的约定,但如果发包方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导致施工没有办法进行,承包方仍然有权停工,并要求发包方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尽管合同中可能有“不能因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停工”的约定,但这一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发包方严重违约,长期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有权停工并要求发包方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承包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能够最终靠法律途径来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前,承包方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