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削减空气污染,改进环境质量,保护公共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产业安全,营建杰出的日子出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全办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点燃办理规则》《简阳市烟花爆竹点燃办理规则(修订)》等相关规则,现布告如下: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产、出售、贮存、点燃、运送烟花爆竹。
三、制止带着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制止在邮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藏烟花爆竹。
四、各镇(大街)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村社居委会及其他安排,应当严厉履行安全办理的属地职责和主体职责。设置显着制止点燃烟花爆竹的警示标明,加强禁放关照,及时劝止违规点燃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背规则且不听劝止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五、违背本布告点燃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点燃办理规则》责令中止点燃,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背治安办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违背本布告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办理条例》和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分。
六、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的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究其刑事职责。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发现有违背本布告制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管部分告发。监管部分受理告发后应当及时查办。

